江西省电力企业行规行约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推进江西省电力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,自觉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,促进企业自律和自我完善,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,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,制止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,建设和谐行业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,特制定本行规行约。
第二条 本行规行约适用于在江西省境内的电力企业,并作为企业互相沟通、共同遵守、维护各电力企业切身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的行为准则。
第二章 行规
第三条 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切实做到依法经营、诚实守信、照章纳税,认真履行社会义务。
第四条 提倡公平竞争,反对欺诈、哄骗和损害建设单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,反对行业垄断,反对地区封锁。
第五条 不以行贿、回扣、弄虚作假、窃取商业秘密、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。
第六条 不相互杀价,不盲目压价,不压缩合理工期,不以合同外让利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。不搞“阴阳”合同。
第七条 不超越资质承揽工程项目,不将承接的工程项目转包给其他单位、个人或分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单位、个人、主体工程独立完成。不允许其他无资质的施工队“挂靠”在自己名下承揽工程任务。
第八条 不转让、出借执业资格证书、职称证书,不让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执行业务,自觉遵守证件年审和资格认证制度。
第九条 不偷工减料、以次充好,不采购、不使用无牌无证不符合技术标准、质量低下的伪劣设备、材料,对客户提供的设备、材料加强验收及管理。认真把好工程质量关。
第十条 健全工程建设管理制度,执行国家技术标准,保证工程质量,争创优质工程。不达到质量标准的工程不交付竣工验收。
第十一条 贯彻“以人为本、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、综合治理”的方针,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和安全施工监督体系,保障员工合法权益。不瞒报、虚报工程安全、质量事故。
第三章 行约
第十二条 重合同、守信用,对承接的工程项目精心组织,按时开工,按时竣工,为业主提供满意的优质工程。建立质量回访制度,信守工程质量保修的服务承诺。按合同履约,工程资料交档齐全。
第十三条 提倡行业团结、互助、协调、自律,共同维护和发展行业整体优势,对行业内企业之间的矛盾和问题提倡互通信息、共同探讨、友好协商、求大同存小异的精神,以利于行业的团结和发展。
第十四条 企业间发生纠纷,首先友好协商解决,不捏造、散布虚伪事实,不做有损同行企业声誉的事情,必要时可申请协会进行内部调解。
第十五条 提倡文明施工,搞好环境卫生,保护生态环境,杜绝因工程施工造成社会环境污染。
第十六条 坚持安全第一,确保工程质量。严格工程施工管理程序,建立完整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,严格执行验收规范。
第十七条 主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、建设单位和监理的监督与检查,认真吸取同行企业经验教训,不断改进自身工作,努力提高服务水平。
第四章 处罚
第十八条 江西省电力企业协会对违反本行规行约,造成电力工程市场秩序混乱,损害其他经营者正当权益的企业,视其情节轻重程度及造成的后果采取必要的措施,包括劝告、行业内通报批评、开除会员资格、媒体曝光等处罚,情节严重者建议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停业整顿、降低许可资质等级,吊销《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》等处罚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九条 本行规行约经协会理事会审议后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颁布实行,并由协会组织、监督实施。各会员单位须自觉遵守。
第二十条 本行规行约由江西省电力企业协会负责解释。
江西省电力企业协会
2022年7月20日




